2015中国PPP法律实践的回顾与思考
日期:2015-12-09 12:50
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的规定。《通知》还规定,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且不说不得少于10年之规定的合理性,问题是:BT与政府采购服务的PPP项目之间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在政府采购服务的PPP项目中,政府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其中包括了投资人应该收取的合理投资收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承诺将服务费列入其年度和三年期财政预算的做法算不算是保底承诺、回购安排?BT方式是融资,难道PPP项目对政府而言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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