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02 20:46
根据《办法》,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违反《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