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污水处理费征收有新规
日期:2013-03-25 12:34
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各类排水户的污水处理量按如下方法计量: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企业,其排水量的具体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污水处理费实行统一征收,全额上缴,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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