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19 10:48
山东省烟台市日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调整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同时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根据《通知》要求,在提高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方面,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自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