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15 20:28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变更排污许可证: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导致主要生产工艺、重点污染物防治设施、工艺发生变化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或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本省要求执行严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在执行新排放标准之日前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对于已取得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按照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变更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致使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