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15 11:05
含)1万吨/日,执行A标准;设计规模小于1万吨/日且大于(含)1000吨/日,执行B标准;设计规模小于1000吨/日,执行C标准。《标准》规定,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测算,本次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市可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2.08万吨/年,氨氮减排0.44万吨/年,分别占全市排放总量的10%和18%。
天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面临当前严峻的水污染形势,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与即将实施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形成组合拳,是天津市推动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