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9-28 17:28
(三)环评工程师挂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环评工程师挂靠:
1.未在环评机构专职工作的环评工程师。
2.已调离环评机构,但未按有关规定报告相关情况的环评工程师。
四、工作计划
(一)环评机构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二)省级环保部门应于10月25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核查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要详细说明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三)我部将于11月中旬完成汇总核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处理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我部:
1.本省(区、市)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