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
日期:2015-09-24 19:55
范城市(县)。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完善期,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六)定期复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定期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消。
  五、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完善支持政策
  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央基建投资或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积极研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示范城市(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家将在建设地区率先试点促进循环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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