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
日期:2015-09-24 19:55
建设城市(县)应当完成建设总结及自查报告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提出申请,并附省级部门的审核报告。提前完成建设目标且建设时间不少于3年的城市(县),也可提出验收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评价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将被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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