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
日期:2015-09-24 19:55
(一)提出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城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联合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
  (二)编报方案
  被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推荐的城市(县)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实施方案经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三)评审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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