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9-16 12:00
检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义,遵循行政法依法行政、越权无效的原则,环保部门行使查封、扣押权应当仅限于《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的职责,不得超越。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部门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