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9-11 17:53
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七)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采用竞争方式分配的,主要为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