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9-11 12:07
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