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精简重大水利项目审批程序
日期:2015-08-25 22:43
《通知》提出,对按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凡在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中明确工程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同时,下放初步设计审批权限,除库容大于2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外,其他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确定。
《通知》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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