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印染行业苯胺类污染急需控制
日期:2015-08-14 09:50
放状况,执行0.3 mg/L的排放限值,比原有标准(GB4287-92)提高3倍之多。第二阶段可考虑与现行地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相衍接,执行0.1 mg/L限值。第三阶段实施现行新标准,按 0.03 mg/L限值执行。
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力度。把苯胺类作为印染污水主要污染物监测因子,坚决制止违法生产、超标排污行为。
要禁止新建和已建成的印染企业,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苯胺类污染物排放标准0.5 mg/L的较为宽松的有利条件,把印染污水新纳管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已经纳管的,目前厂界排放按0.3mg/L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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