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日期:2015-07-31 17:23
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第十四条 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以及分次缴纳办法,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权使用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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