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31 17:23
是指试点地区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九条 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