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水十条”重在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日期:2015-07-27 15:58
的实现与水污染防治的法治化。
除了新环保法所规定的行政代执行权机制外,根据水环境质量来分配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应该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因此,可以考虑综合政府用于水污染防治的各项支出设立水污染防治综合基金,专门用于水污染防治。
对于这项基金的管理是中央政府的重要职权。当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区域水环境质量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时,中央政府可以减少对地方政府的相应拨付,以示惩处。这种做法也符合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
在水污染防治中,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的同时也应该进一步下放监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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