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27 15:58
的主体责任,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中央政府在推诿责任。事实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是有法律依据的。从另一角度讲, 水十条的这些规定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1984年制定并经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在2008年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新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与此相适应,新法还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但《水污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