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27 15:58
提高地方政府的行为积极性。从语义上来理解,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本身就是一种概括性授权,它意味着区域内的水污染行为都应由地方政府来予以监管。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的理念以及相关操作经验,在配套完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制度下,应该主要由地方政府来监管水污染行为。
当然,这个权力下放过程中可能会有不适合或者地方政府难以监管的污染者,比方涉军企业和单位以及一些央企等,对此相关规定应予以明确。鉴于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的过程性,这种权力下放过程可以逐渐推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水十条实施的重要内核就是地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