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本月起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日期:2015-07-24 13:36
从7月1日起,针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污水中的5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2014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而现行全国排污费征收依据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废气排放中每污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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