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PPP争议谁说了算?
日期:2015-07-21 09:48
该公路融资、建设、运营、移交(FBOT)。因为辉县市政府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且辉县市政府以文件形式自认应当进行回购,新陵公司起诉到河南省高院,要求辉县市政府回购补偿。辉县市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的公路建设协议书,系采取BOT模式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新陵公司的回购和补偿请求均是以该合同为基础,该合同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属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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