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21 09:48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也就是说特许经营中,当地政府是官、社会资本是民,二者是行政关系,而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以后因PPP特许经营争议告当地政府,只能在当地中院或基层法院打官司。如下判决从此成了绝唱:
2004年9月15日,新陵公司与辉县市政府签订了《关于投资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