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26 22:09
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应健全惩处制度,解决好目前存在的行政执法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指出,可以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等内容。
在法律修改中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