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26 22:09
府和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的有效监管手段;缺乏对环保部门正常执法进行不当干预、干扰的制裁手段。
应导入行政问责制,从问责对象、主体、范围、责任等多方面加以规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吉林省人大环资委建议。
湖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也提出类似建议。他们称,应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内容。同时,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向社会公布考核办法和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