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11 21:39
试点评估要求的项目,在推广相关技术路线时,各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视情况对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四)试点期间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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