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11 21:39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及能耗实施管理和监测;财政部门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及时给予水泥企业处理生活垃圾费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督促试点企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住房建设部门应加强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保障试点项目生活垃圾来源。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
(三)对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