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11 21:39
企业应在每季度初(20日前)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司),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处理综合成本,吨水泥熟料煤耗、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详见附件3)。首次数据应从2015年1月1日开始,随同实施方案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运行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