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11 21:39
(提纲见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试点项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对协同处置设施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批复实施方案并发布试点项目名单。  
(三)试点项目宜选择能够确保全年连续生产的企业。不能全年连续生产的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应加强与本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当地政府认可的可行性备选方案,确保在水泥窑停产期间生活垃圾的妥善处置。  
(四)试点
6/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19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