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11 21:39
 
(五)强化项目评估  
通过对试点项目连续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能耗、成本等数据进行连续监测,客观评估试点项目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连续运行能力、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水泥产品质量、项目运行经济性等,为下一步科学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提供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本地区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项目名单见附件1)自愿申报试点项目,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试点项目名单及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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