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企业形成很强的威慑性。
  8.赔付资金的管理方式有待完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环保组织不得通过公益诉讼牟取利益。但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势必产生赔付资金,而资金管理制度尚未到位。昆明市政府发布规章,建立了专项环保公益资金的方式。本案终审判决规定主要用于直接受到污染水体的修复,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关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环境治理。这更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资金的管理制度。
  9.赔付金额的履行方式富于创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确
27/4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4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