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14 18:04
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和臻庆公司,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计160666745.11元。
2.关于环境修复费用的资金管理
常隆化工等6家被告企业应于判决生效30日内,将应赔款项支付至法院指定的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逾期不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应赔款项的40%可延期一年支付。
3.关于鼓励企业通过技改控制污染
判决生效一年内,如被告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