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费用,6家企业合计160666745.11 元,并无不当。
  六、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应予调整。被告企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作出判决。主要内容:
  1.关于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的数额
  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数额部分,即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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