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是否适当
  关于废酸数量的认定。被告企业均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要求设置完备的财务账簿,其对副产酸的销售与补贴数量,完全可以通过提交记录完整、凭证齐全的财务账簿加以证明。各上诉人虽然就一审认定被倾倒副产酸数量提出异议,但均未完成此项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举证不利后果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各企业负担。因此,一审判决对被倾倒副产酸数量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修复费用的计算。相关被污染河道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受损害,需要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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