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最终被非法倾倒。被告企业为转让废酸支付的补贴费用,远不足弥补受让人对副产酸作无害处理所需费用,在明知副产酸极有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下,却对此持放任态度。被告企业向并不具备副产酸处置能力和资质的企业销售副产酸,应视为是一种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其补贴销售行为是违法倾倒案涉副产酸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造成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因而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应对由此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原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及修复费用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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