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水体倾倒数万吨酸液必然会导致环境污染,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因此被告企业负有防范其生产的酸性液体污染环境的法定义务。
  泰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表明:被废酸污染水体各监测点的酸浓度,在正常河流允许最高浓度的100倍~1000倍之间。被告企业曾试图说明其处置的副产酸不属危险废物。实际上,无论副产酸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其属于酸性液体,已被法律明文禁止向水体排放。
  被告企业对本案所涉副产酸的处置行为必须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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