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讼原告资格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经泰州市民政局核准成立,属于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主体资格范围作了新的规定,但案发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因尚未生效,故不适用本案。
  2.被告企业处置其副产酸行为与水体污染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水污染防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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