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者督促有关单位、公民起诉。这是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
  2.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环保组织,有权作为原告依法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3.被告企业的非法处置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二审争议焦点及江苏高院的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2014年12月4日、12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3个方面,并基于事实和法律,形成相应判断。
  1.环保组织是否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
14/4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0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