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废目的。
  3.被告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酸经检测pH值均小于1,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pH2.0即具有危险废物的腐蚀性特征,属于危险废物。
  4.一审判决综合销售发票、倾倒单位负责人的记账本、磅码单、被告企业工作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认定被告企业各自被倾倒的数量,依据充分。
  江苏省检察院认为:
  1.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及环境污染行为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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