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31 11:57
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环境修复。
二审
调整赔款履行方式
随后,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过程中,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出席庭审,发表出庭意见。
最高检称,该案二审判决基本采纳了江苏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对赔偿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企业通过技改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技术改造费用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