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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接暗管废水排长江 江苏启东一公司前任及现任负责人获刑
日期:
2014-12-24 21:47
职期间没有否决、制止犯罪,反而同意、认可或允许私设暗管偷排污水,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且单位犯罪行为延续至案发,故依法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案件没有区分主犯、从犯。周某与潘某作为公司正、副总经理,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决策作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作为环保车间主任,在副总潘某的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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