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东一公司偷排废水 前任及现任负责人获刑
日期:2014-12-24 21:46
的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法律条文不可能列举所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故列举两类后加等字,应当是不限于这两类,故认定污染物具有毒性有据。
  同时,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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