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需另辟蹊径?
日期:2014-12-19 20:14
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可。
  虽然本案二审尚未判决,但笔者认为,对此应该没有悬念。
  但是,本案被告方把这个问题作为焦点揪住不放,提醒了我们,在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施行后,由谁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成为环保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关心环境公益诉讼的专家、学者们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
  如果把本案的起诉时间从2014年8月推迟到2015年1月1日后(至2019年2月25日),不仅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确实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而且从笔者掌握的情况看,整个泰州市都没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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