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9 20:14
014年2月,到8月提起本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时,成立时间不满5年,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二审法庭上,作为上诉人的4家企业代理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联合会原告主体适格,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被告代理人提出的质疑,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答辩称,民诉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里法律规定的只针对机关。因为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而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民讼法规定的有关的要求,即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无须再由法律规定。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在泰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全市唯一的一家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