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需另辟蹊径?
日期:2014-12-19 20:14

  笔者认为,覆盖区域为国家和省一级、已经设立5年以上的环保公益组织,如中华环保联合会、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等,可以将那些成立不足5年、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手续整合到自己旗下,理顺组织架构,赋予其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以中华环保联合会等上级组织机构的名义起诉,具体操作时,由当地的分支机构实施。
  这样,既符合了民诉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又符合新环保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从而鼓励更多的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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