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需另辟蹊径?
日期:2014-12-19 20:14
不着,不符合民讼法规定的有关组织中的有关的要求。
  其四,与西方国家对环保公益组织有着大量的社会捐赠、不用自筹资金不同,我国许多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生存,往往还从事着其他方面的活动,并非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从而排除了这部分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总之,既符合民诉法要求,又符合新环保法要求,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非常少。如不寻求合适的对策,新环保法施行后,环境公益诉讼将难以开展。
  新环保法显然不可能短期内再行修改,解决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必须另辟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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