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2 22:14
现为,其一,违法排污的处罚标准应该与时俱进,不能停留在低水平处罚的循环往复中,也就是处罚后继续排污的恶性循环。其二,将以往针对违法排污的单次处罚改为连续处罚,直至违法排污停止。这样一来,各类排污主体就无法通过各种方法来规避环保违法处罚,从而能够逐渐将环境保护转变为硬约束,而不是原先的软约束。
但是,环境治理的问题显然并没有如此简单。事实上,就理论而言,表面上看起来外生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保护政策,其实无法真正实现想象中的外生性。例如,治污的环境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与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相耦合。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