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物有所值、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职责分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重要制度、重大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5/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9/07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