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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