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达不到公共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从业禁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年内不得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竞争。
第四十三条 【实施机关的法律责任】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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